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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-发电和工业锅炉纳入同一标准

发布时间:2018-07-20 14:39 点击数:

日前从陕西省环保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今年省环保厅将本着以问题为导向、着力解决环境污染影响较大的问题的原则,将出台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,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标准两项,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标准两项。

完善特殊形式锅炉的相关标准规定

围绕大气污染防治,今年陕西省环保厅将出台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修订《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》。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是首次整合并完善的地方性锅炉大气排放标准体系。

标准将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纳入同一个地方标准,明确各自适用范围,同时结合全省范围内锅炉使用现状和环境管理需求,完善工业废气综合利用发电、油气两用锅炉、醇基锅炉、生物质气化锅炉等特殊形式锅炉的相关标准规定。

经测算,全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将分别减排约0.67万吨、1.52万吨、1.26万吨;燃煤锅炉经过改造后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减排量最高分别可达0.27万吨、2.09万吨、2.26万吨。

《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》此次修订变化包括两个取消,两个修改,7个增加。

取消了火电行业、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,将这两个行业上升为全省范围内的单项标准。

修改了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和钢铁工业烧结、球团焙烧设备排放限值。

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、黄金工业的排放限值、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的排放限值、陶瓷工业的排放限值、砖瓦工业的排放限值,同时增加了对行业的术语解释和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。

新标准执行后,预计关中地区水泥行业颗粒物、SO2NOX排放量将分别下降50%50%53.1%,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将下降70% 钢铁行业烧结矿及球团生产颗粒物、SO2NOX排放量将分别下降50%72%67%

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指标执行地表水Ⅳ类标准

据悉,针对黄河流域生态补水量少、治理难度大等现状,省环保厅今年还将修订《黄河流域(陕西段)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。

 “污水处理厂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河流,由于有的河里没有其他生态补水,处理达标后的污水自净能力有限,按照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去判定,这些水就是劣Ⅴ类。”陕西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副处长王青说,此次《黄河流域(陕西段)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修订,注重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的衔接,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、氨氮等4项主要水污染物指标执行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中的Ⅳ类标准,可以极大地改善排入河流中的水质情况。

王青表示,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,但在标准体系中存在空白,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,在实际操作中都是套用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因此在设计、施工、评价、验收、监管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。

此次,陕西省环保厅将专门制定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设计规模小于1000m3/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标准中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、二级标准。预计本标准执行后可减少化学需氧量1.57万吨~2.46万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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